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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(公司法之三十五条解读)

公司法之三十五条解读

第一段:公司名义的使用范围

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复,不得使用国家、部委、地方政府的名称,不得使用虚假欺骗性质的企业名称,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。

可见,公司名称的使用范围十分严格,不仅不能重复、冒充,还不能包含欺骗性质。公司应该尊重其他公司的合法名称权益,避免抄袭和误导消费者。

第二段:公司名称更改的程序和要求

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更改其企业名称,应当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,报经出资人会议或者股东会决定,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应当告知该名称是否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对核准名称不承担名称合法性的法律责任。

可见,公司更改名称,除了内部通过股东会或者出资人会议决定之外,还必须要经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的审查和确定。而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,如果超出法律规定则是不被允许更名的。

第三段:公司名称法律责任

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,公司不得滥用公司名称或者侵犯他人名称权益。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需要纠正其违法行为,消除其违法影响,并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罚:(一)使用虚假有误导性质的企业名称;(二)注销、吊销或者宣告破产后,仍然继续使用企业名称;(三)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益;(四)违反有关规定,要求他人使用自己企业名称的。

在这个条款中,公司应该确保自己的名称合法性,不得有误导性质。在发现有不合法的名称时,公司应该及时更名或者纠正其违法行为。如果有公司在企业注销、继续经营等时,仍然继续使用企业名称,也将面临法律责任。同时,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权益,否则也将面临处罚。

总之,企业名称是公司唯一且重要的认证标识,要求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并且公司名称的使用范围和更改程序也是隐约规定。在使用名称时,公司应该遵守法律、作为守法的企业,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,对此此类问题要重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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