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动合同法实施规定
第一条:劳动合同的签订
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、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、工作条件和劳动者的意愿等因素,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约定合同期限。
劳动合同应当注明以下事项:
-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;
-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;
-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- 劳动报酬和支付时间;
-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;
-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;
第二条:劳动合同的履行
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,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。
劳动合同的变更、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。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,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三条: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
劳动合同争议应当优先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事人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打击报复手段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劳动合同的争议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后,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或者判决的内容,履行义务。
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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